×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省本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医保〔2020〕29号
2020-03-16

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39/202200062

文号
云医保〔2020〕29号

来源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0-03-16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省本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明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挑战》(云医保〔2020〕28号),现制定《省本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胡白,0871—63886062

云南省财政厅:杜坤香,0871—6362559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马芳华,0871—63649355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省本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要求,对省本级参保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范围。在省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参保企业补缴2020年2月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欠费不在此次减半征收政策范围内。

(三)减半征收期待遇保障。减半征收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四)减征退费处理。已缴纳2020年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企业,由税务部门提供名单,省医保中心按减半征收政策重新核定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多缴单位部分保险费,直接退费到参保企业,无需参保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有困难的省本级参保企业,可以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包括各险种核定的单位应缴保险费和个人应缴保险费。

(二)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缓缴保费申请和资产负债表。收取申请材料后,报省医疗保障局进行备案,同时报省财政厅、主管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除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税务部门不收取滞纳金,个人账户统一补划拨;缓缴期满后未进行补缴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间协作。省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间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及缓缴工作。省医保中心要主动为企业服务,确实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兑现待遇。省财政厅要做好省级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的拨付,配合做好企业已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费工作。省税务局要做好省级参保企业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缓缴补征收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参保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告知政策具体内容及业务操作流程。切实为参保单位提供“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电话办”、“邮寄办”、“不见面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方便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限时办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立即登录